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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损害 申请法援维权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3 10:45:00  浏览量:
 
                                                                     
 
 
交通事故受损害 申请法援维权益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聊城市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 许忠起
 
        【案件概要及办案经过介绍】
        2018年3月29日13:30许,徐某驾驶鲁N-B*****号重型仓珊式货车,沿国道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02千米(韩寨路口处),因超速行驶与对行左转弯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以后,经聊城市高唐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刘某被送往高唐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病情严重,在医院住院一天,抢救无效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是27000多元。刘某家属多次找到徐某、徐某车辆所属德州市武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要求赔偿,徐某、武城县某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分别以各种理由予以辩解,未达成赔偿协议。
        刘某家属找到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刘某家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刘某家属的申请,指派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忠起承办此案。许忠起律师会见了受援人,与受援人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将此案诉讼至高唐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调解不成,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甲、张某、杜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近亲属)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赔偿刘某丙、刘某丁事故损失2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徐某赔偿刘某甲、张某、杜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事故损失168 040. 96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再支付163040.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武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问题及法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刘某是否应该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各被告之间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具有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设有专门章节予以进一步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责任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刘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消费地均为城镇,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案件点评】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应是最为便捷的矛盾解决方法,如果交通事故中人身财产损害比较严重,受害人与侵权人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向法院诉讼解决问题了。
        受害人刘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为高唐县某广场小区属于城镇,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消费地均为城镇,且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购房协议及水电卡、电梯费、物业费、水电费、公共维修基金、天然气开口费等缴纳证明,可以认定刘某购买高唐县某广场小区房产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对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此案中,涉及当事人比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要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要遗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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