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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介掏空家中积蓄 法律援助助其损失挽回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3 10:48:33  浏览量:
 
                                                                     
 
 
涉外婚介掏空家中积蓄
法律援助助其损失挽回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不当得利纠纷
指派单位: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侯道程
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侯道程
        【案件介绍
        莘县某镇延某一属于大龄未婚青年, 2016年底,延某因延某之子延某一婚姻介绍事宜找到李某,李某以介绍婚姻需用费用为由,前后分两次向延某索取了10万元的婚姻介绍费及其他花费,包括代外籍女方办理长期签证所需费用。并且李某承诺如婚姻未能介绍成功,该费用全部返还。
        李某给延某一介绍了越南籍女子,但因该越南女子的签证为短期签证,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遣返出境。在此情况下,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解,李某在核算、扣除自己因婚姻介绍实际产生的费用后,同意将未花费的50000元婚姻介绍费用退还给延某,并向延某出具了欠据一张,同意在2017年7月23日前将上述50000元退还给延某。后因李某拒不退还上述50000元的婚姻介绍费,延某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因延某已65岁,年龄较大,收入很低,并且又因本案花光了家中仅有的积蓄。无奈之下,延某找到莘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莘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侯道程承办此案。侯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延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无论是基于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还是按照不当得利纠纷,李某均应返还50000元的婚姻介绍费,并且因李某承诺2017年7月23日之前退还该50000元婚姻介绍费,故自2017年7月23日后,李某还应向延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后本案在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以延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为由驳回了延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延某因上诉事宜再次找到莘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侯道程律师为其上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侯道程律师在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婚姻介绍工作较难,时间较长,花费较大的认定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仅是按照李某的单方陈述就进行上述错误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二、李某在履行婚姻介绍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未能代为办理越南籍女子的长期签证,进而导致该女子因签证到期被遣返,该事实足以说明李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的部分法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在此情况下,侯道程律师依法为上诉人制作了民事上诉状,提出了上述上诉意见。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且在查明延某、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后,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按照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依不当得利判令李某返还人民币50000元。二审判决的作出使延某的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
        【法理分析】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该规定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婚姻介绍行为原本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婚姻介绍活动。
        就本案来讲,因延某、李某之间的婚姻介绍行为属于涉外婚姻介绍的行为,并且李某系以盈利为目的,违反了国家有关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其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改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延某与李某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李某向延某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李某虽然主张其收取的费用已经全部花费,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其主张依法也不能采信。考虑到延某、李某对于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且李某占有该50000元的婚姻介绍费也于法无据。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令李某返还延某人民币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大龄青年的婚姻问题现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并且出台了规范婚姻介绍行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应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如因婚姻事宜确实需要婚姻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寻找正规的、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涉外婚姻的还需要核实婚姻介绍服务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资质,并且签订书面合同,列明合同条款,在缴纳婚姻介绍费用时一定及时索要正规发票,同时还应注意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就可能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给后期的维权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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