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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名农民工追讨血汗钱 法律援助助其一臂之力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3 10:51:39  浏览量:
 
                                                                     
 
 
74名农民工追讨血汗钱
法律援助助其一臂之力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
指派单位: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 王国辉  王月强
撰 写 人: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 高闽
        【案件介绍】
        原告于某等74名农民工系被告A公司的员工,原告为被告A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却没有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经结算目前A公司仍拖欠原告于某等74人2015年2月份的工资合计29万余元。在多次催讨未果、辗转有关部门协调无望的情况下,2018年12月9日,74名农民工再次到县政府群访,围堵县政府大门,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副县长作出批示,要求劳动监察、信访、司法全面介入,解决农民工上访问题,并责成司法局派出律师引导农民工诉讼解决。县司法局根据政府领导指示,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此案。律师介入后,引导74名农民工分两步走,首先就A公司拖欠工资一事,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也做出了支付工资的决定书。A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关门停业,目前没有能力支付原告工资。在第一步走不通的情况下,律师引导他们诉讼解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立即展开了代理准备工作,在会见农民工代表、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之后,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法律建议:一是证据问题,从现有材料看只有农民工自己掌握和主张的数额,没有对方承认或其它证据证明拖欠劳动报酬数额;二是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可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全部在B公司名下,这样极有可能使本案的诉讼目的落空;三是证据调取问题,A公司负责人刘某从马某手中收购公司的付款转账回单,律师要正常的调取证据基本不可能,因此必须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调取,为此代理律师向县相关领导建议由有关机关出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尽快启动诉讼程序,收到律师建议书后,县政府领导专门召开了由劳动部门、信访办、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参加的清理农民工工资案件协调会,会上县领导充分肯定了代理律师的工作成绩,并要求按律师的意见各司其职,尽快落实。
        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A公司是由刘某作为自然人股东独资注册的自然人独资公司。B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是由徐某自然人股东独资注册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但实际出资人为刘某,徐某仅是一个挂名法人,况且两人又有亲戚关系,即B公司也是由刘某实际控制,A公司与B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地都在山东省阳谷县某村,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冷藏、加工,销售,两公司在业务上有交叉,在财务上无法区分,A公司与B公司资金上混同,A公司恶意将财产,转至B公司名下,从而严重损害原告人利益,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系同一人,业务等方面也存在交叉,资金混同,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告B公司,对被告A公司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3月12日,法院对于某等74名农民工诉A公司、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调解,B公司支付原告74人劳 动报酬及利息损失合计31.99万元,这起劳务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理分析】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公司系由刘某作为自然人股东独资注册的自然人独资公司,B公司也是为自然人股东独资注册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实际出资人为刘某,徐某仅是一个挂名法人,实际上公司控制在刘某手中,两个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和经营范围相同,业务上有交叉,在财务上不分,资金上混同,而且A公司恶意将财产转至B公司名下,严重损害原告等债权人的利益。A、B公司实际出资人系同一人,业务等方面交叉、资产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纵观此案的处理过程,从农民工群体上访,到政府高度重视,并通过行政手段调动各方面力量,帮助农民工追回欠款,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和法律援助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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