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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 擎正义之剑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6 07:59:02  浏览量:
 
反家庭暴力  擎正义之剑
案件性质:刑事
案件案由:故意伤害案
指派单位: 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秦建海 王仁军
编 写 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秦建海
        【案件概要及办案经过】
        史某花与杨某国(均系化名)系夫妻关系。2002年经他人介绍二人相识,后经一段时间的了解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期间育有一个子女,家庭关系也算相当的融洽。2016年以来杨某国对史某花的态度突然发生转变,经常无理取闹,借故殴打史某花,史某花后来从邻居处得知杨某国有了外遇,想要通过这种方法达到离婚的目的。史某花作为安分守已、善良本分的农村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思想也比较保守,为了整个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杨某国的家庭暴力也是选择了沉默、忍受。正是史某花的一次次沉默、忍受,使杨某国的暴力程度日渐升级,由最初的在家中实施,逐渐演变到在公众场合对史某花进行暴力殴打,一次次的家庭暴力也使得史某花整个人变得精神抑郁,久而久之患上了抑郁症。2017年4月的一天,杨某国在家中再一次对史某花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史某花身体多处骨折,精神失常,被邻居及时发现并拨打了120和110。这次史某花的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这也彻底激起了史某花亲属的愤怒,要求公安机关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杨某国,追究杨某国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2019年3月1日,史某花的亲属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史某花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史某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受理该案并指派王仁军、秦建海两位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受理后,及时调查了解情况。这一案件对于一个县城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应属首例。承办律师指引受害者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在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审理等阶段后,该案民事部分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束,杨某国给付史某花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史某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经法院审查予以准许。
        【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案例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一个典型案例。
         纵观几十年的社会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在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特别是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是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更是以全文的方式引导大家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如何救济和自救,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当我们在面对家庭暴力的时候,要勇敢大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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