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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与援助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1 14:53:00  浏览量:
张雪霞    山东省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亦称法律救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一种司法救助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 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7月16日由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及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等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条例仅仅31条,看似简单的一部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却是问题重重,下面仅就法律援助与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范围,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实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自身体会,浅析一下自己的看法: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上述等相关法律条文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国家的支持鼓励政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办案人员的权利、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向相关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及援助条例对援助机构和机构人员应付的法律责任等不同层面规定了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包括援助律师但又不限于援助律师。
但现实生活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诸多人员认为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只是援助律师的职责, 将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分简单复杂、轻重缓急一股脑推向援助机构的律师,势必影响办案质量、影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援助律师接受案件不应一概而论,应讲求办案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向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的案件现实生活中数量亦是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援助案件仅仅依靠援助律师毕竟有限,况且还有大量的法律咨询、代书等法律事务。不改变这种观念和机制,将极大地影响法律援助业务的展开,也不利于律师更好的为真正需要律师服务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改变现实中的这种状况,以更好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充分发挥援助律师的作用,使其更好的为真正需要律师服务的人员服务,达到律师资源的有效化、节约化,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一、应加大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每个人认识到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不仅仅是援助律师,还有其他的援助人员,这样就可以避免不管案件复杂简单,不管咨询代书,均要求律师亲为,拒绝指派其他人员为其代理案件情况的发生。办案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简单的咨询、代书也要找律师亲自处理,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处理,意见重重,认为是律师拒绝援助,言语刻薄,态度蛮横的当事人屡见不鲜;甚至有的认为是提供援助是法律规定的,只有律师才可以处理,动辄以是拒绝援助无理取闹,闹的律师焦头烂额,严重影响工作情绪。
二、加大对其他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消除受援人员认为其业务素质水平不高的顾虑;同时加强从事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规范,维护从事法律援助人员的良好形象,消除受援人认为援助律师与其他援助人员存在业务水平及其他素质方面差异的顾虑。
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书写及简单案件的代理,援助机构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均可以处理,国家应加大该部分人员的培训,完善相关机制,使该部分人员真正履行援助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扩大从事法律援助事务人员的范围,一方面可以使援助律师更好地处理一些复杂繁琐的案件,更好地服务于真正需要律师帮助的人,而不会出现为了一个简单的赡养咨询案件耗费律师一、二个小时的宝贵时间;另一方面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广泛了,也会给受援人带来极大地方便:律师办理案件工作时间无保障,如何不事先预约的话,经常出现当事人找不到律师的情况,因为援助律师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决定,毕竟数量有限,而扩大从事法律援助业务人员的数量可以使更广泛范围的人员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发放,这是从根本上鼓励和支持大量高素质人员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基础。办案补贴数额提高,办案补贴及时发放。法律援助事业要做好、做强,首先要有人才;而人才的吸引,经济是一个基础。办案补贴制度《援助条例》从办案补贴的发放到侵占、挪用、私分援助经费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却不是那么的一帆风顺。许多的人不愿意从事法律援助事务,不能不说经济方面是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总之,要把法律援助事业做大、做好、做强,只依靠援助律师远远不够;人才的培养和吸引极其重要,而经济对人才的决定性影响不容忽视。《援助条例》只是为法律援助事业构建了一个美好的框架,而具体的操作过程却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工程。援助律师与法律援助更不可同日而语,援助律师的工作只是法律援助大沙漠中的一小片绿洲而已,要想把援助事业做好,从事援助事业人员的吸引和培养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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