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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法律援助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30 14:54:00  浏览量:
张雪霞   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根据正义原则任命的律师应同样的为穷苦人服务”。这可被看作是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和雏形。其经历了起源阶段道德意义范畴的法律援助、慈善事业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和个人权利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历史的发展最终使法律援助进一步社会化,由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变。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终于建立起来。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也有它的发展历史:
1996年3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 “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作了专章规定。《律师法》第六章规定: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
1997年1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随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范围、程序、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它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对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对保障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社会群体对政府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法律援助也存在与时俱进的发展问题,一方面是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现有的机制限制了法律援助制度功能的扩大。如何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将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十余年间,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开拓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领域。从最初几个城市的试点,到今天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从律师自发的援助到由政府实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相协调,与民主法治的健全与完善相印证,与律师等法律服务业的不断成长相伴随,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推动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进程。法律援助已经成为贫弱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实践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代精神。时刻践行法律援助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的援助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努力为弱势群体的维权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多年来,通过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维护了多种受援主体的合法权益:其间既有年迈老年人与子女之间赡养纠纷;又有经济困难的农民群体集体维权的索赔案件;又不乏有妇女、儿童援助维权的要求。通过法律援助制度,诸多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及时制止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一方安定;同时让被困难困扰、感到无助的他们得到了法律阳光的普照,让法律援助制度为他们撑起了一片蓝天,彰显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弘扬了社会正气,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当然,在看到法律援助制度惠于民,服务于社会的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法律援助毕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互相配合,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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