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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30 14:57:00  浏览量:
卢新艳    冠县法律援助中心
 
1994年7月从山东政法学院毕业的我分配到冠县司法局从事律师工作,2003年调入县法律援助中心。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回想这些年来办理援助案件的历程,我感触颇深,有些案件使我记忆犹新并一直鼓励着我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援助责任感
“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公正的获得却不能有先后之别,法律援助让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这是我们法律援助的服务宗旨。自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耐心去引导和帮助他们,全心全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我清醒的认识到这不仅是我作为一名援助律师的工作,更是律师这一职业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为此,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始终把“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作为落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具体行动。
二、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法律援助有效途径
我们法律援助工作面对的是人们群众,群众的思想是朴素的,感情是淳朴和率真的。古语讲,礼失求诸野。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为他们所援助的每一起案件,办理的每一件事情,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件事,都足以让他们铭记一辈子。这种感觉只有在和弱势群体的接触中才有更为深刻的体会,2011年8月份妇女刘某身患癌症,无法自理,其丈夫王某对其不管不问且不支付医疗费,通过媒体报道,刘某得到了社会好心人的捐助,靠这些捐助治疗疾病。刘某看着自己的婚姻已经死亡,希望自己在生命的尽头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我中心接到刘某母亲的申请,为了了解事实真相,在没有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我到刘某家中了解情况,证实刘某本人真实想法就是离婚,我又到冠县民政局调取了刘某与王某的结婚证明,为刘某立案。因刘某怀疑王某转移婚后共同财产,立案后又搜集相关证据,庭审中王某对转移财产这一事实不予认可,当我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后,王某主动提出和解,经做工作刘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即刘某和王某自愿离婚;刘某的婚前财产归刘某所有;孩子由王某抚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每月月底的最后一个星期天王某将孩子送到刘某处,让刘某探望;王某一次性给付刘某经济帮助2万元;刘某拿到调解书后激动的泪流满面。本案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几年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得到了领导的认可。
三、认真实践,做“弱势群体”的忠诚卫士
无论是作为一名社会律师还是一名专职援助律师,我都会认真对待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认真调查取证,精心地代理、辩护,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做到:第一,严把审核关。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我都充分分析案情,集思广益,反复论证代理论点、辩护意见,准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1年7月份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代某,她是一位村医,同时也是一位留守妇女,丈夫和孩子都在外打工,4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代某已经入睡,本村的陈某给她打电话说其家中有急诊病人,代某没有多想就带着急诊箱来到陈某家,刚进门陈某就把门反锁,然后强行要与代某发生关系,代某极力反抗,陈某将代某打昏过去,与代某发生关系。当代某从昏迷中醒来时,看到自己满身的鲜血,头剧烈的疼痛,代某爬回家中,而后拨打了其弟弟的电话后又昏倒。当代某的弟弟凌晨2点多赶到代某家中时,代某在地上躺着,代某的弟弟报了案,接着把代某送到县医院治疗。代某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4558.13元。经法医鉴定代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陈某拒不认罪,并与第二天逃窜到邯郸。公安机关在陈某逃窜半月后在邯郸将其抓获。归案后陈某仍拒不认罪,因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卷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受害人代某看着案情没有进展,向冠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接受中心指派后,我向代某详细了解了整个案发经过。后与公诉人多次结合并商讨案情,最后将本案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陈某仍拒不认罪,经过法庭几轮辩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代某经济损失14558.13元。通过我的努力,为代某争取了最大权益,依法维护了代某这位弱者的合法权益。第二,严把证据关。法律援助案件因不收费故很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因经费的限制,不能详尽的收集证据材料,但我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根据案情需要广泛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确凿充分。第三,把妇女儿童维权涉诉案件的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2009年10月份,一位20岁左右的小姑娘杨某来到我们法律援助中心,经她讲述,我们知道她现年19岁,是某大学一年级的在校生,她的母亲于2005年因煤气中毒死亡,父亲再婚,当时杨某正上初中,她随其爷爷奶奶生活,2009年杨某考上大学后,其爷爷奶奶无力支付昂贵的学费,杨某的父亲对其不管不问,对杨某母亲遗留下的遗产也拒不分割。无奈,杨某向我们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接受本案后,我找其父亲协商此事,因其继母的阻扰,协商未果。我就开始组织材料,收集证据,查到杨某父母共同财产有:平房3间,门面房2间,120平方米楼房一栋。因平房3间正在拆迁过程中,我及时协助杨某及其外公外婆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冠县人民法院对拆迁补偿款87032.4元采取了保全措施。开庭后,冠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及其外公外婆继承价值180000元的门面房一间及拆迁补偿款22205.8元,判决后杨某的外公外婆将其所得遗产全部赠与给杨某。杨某虽然得到了应得的继承份额和其外公外婆赠与的份额作为其求学费用,但是这间门面房在其继母百般阻扰下无法售出,所得拆迁补偿款2万余元去除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后所剩无几,杨某的学费仍无着落。在此情况下,我协助杨某及其外公外婆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杨某得到了87032.4元补偿金和一间价值110000元的门面房。这个结果,既缓和了杨某和父亲继母的关系,也使杨某的学业能够顺利完成。看见杨某拿到调解书时开心的笑容,我心里确实有一种自豪感、荣誉感,有一种对自己责任完成的踏实感。
几年来,共承办民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援助案100余件,代写法律援助文书500余件,义务解答法律咨询8000余人次。每年都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0余起。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本着“以法育人,以法醒人,增强互动,搭建起有效的法律援助宣传平台的信念,依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受到了领导和社会的肯定与赞扬,先后被市、县两级评为“先进个人”、被县级评为“巾帼岗位明星”等荣誉称号。
法律援助显真情。我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一些荣誉与称赞,还需再接再历。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工作,与时俱进,做好、做实法律援助工作,使更多的人沐浴到法律援助的阳光,享受到温暖,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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