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论文 >
 
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几点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5:03:00  浏览量: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君燕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他们是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弱势群体。如何让这些人也能享受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我们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怎样才能让这些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呢?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作用
    法律援助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机关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 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向那些处于经济困难境地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使得社会成员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成为了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其次 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手段是维护和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法律援助是为贫者、弱者、残疾者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它是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实施法律援助就是用实际行动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管是贫者、弱者和残疾者,不管政治、经济地位如何,都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进而通过法律途径伸张正义。就好象是我们政府对在校读书的特困生实行救济一样保证这些困难学生有就学的机会和权利一样。
    第三,保持社会稳定需要法律援助。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诉求,使那些需要援助的人们在维权的道路上树立了自信。从2009年开始,我们将法律援助引入了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中,实行援调结合,就是对调解的案件中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安排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从而更好的保护他们利益将大量的案件消灭在调解阶段,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当然如何发挥法律援助的调解作用,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指导和约束它,但在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摸索中,我们不可能让每一个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就说:好没事,我们帮你出律师去法院告他们,这样事是解决了,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就会出现。所以本着把矛盾消灭在最基层的观点,调解无疑是一种最好的解决办法,但针对目前人民调解力量的不均衡,法律援助本身做调解工作也不失一种好办法。
    第四、维护贫弱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其法律知识都是非常有限的,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他们很多人都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作为经济困难的贫、弱、残者更是无力聘请律师来为自己维权。这时候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援助让这些贫弱者平等的享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二、现阶段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不足
    近几年来,国家以及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并不断的加大投资力度,尽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援助的工作需求,但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就比如我们县来说,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农民工、以及困难职工,失业人员和一些困难的妇女儿童有近20万人,这个数字针对全县13名注册律师来说无疑是庞大的。所以很难保证所有的需求对象获得法律援助。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不足。有一部分人,甚至是领导阶层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由于认识不到位,再加上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经费可有可无,可多可少,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就无从得到保障。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受到经费、人员不足的制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很难细致化,这也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的高低。当前,如何能更好的把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抓上去,当务之急不应该局限在增加办案数量上,而应该更好探讨如何在我们人力所能允许的情况下,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细致化。
    三、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与加强
    可以说法律援助的对象80%要来自于基层老百姓,这也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设。
    1、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行为,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后盾和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从2000年开始,各地相继建立起了由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老、残、民、妇、司法所等人员为成员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为每个行政村、部门配备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可以说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乡镇街得到逐步完善,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改善了困难群众与特殊群体寻求法律救助难得问题。而如何可以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作站以及人员的作用,目前我们更应该从一个更加宏观的角度,来倡导和鼓励的角度使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各种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宗教团体等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关怀弱势群体的活动中来一些社会团体参与到我们法律援助服务的队伍中来。
    3、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中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
    4、应加强人文关怀力度,推动法律援助良性发展。健全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在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力度的同时,解决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服务人员承担着最大的法律援助服务任务,但目前就法律援助机构服务人员除去正常工资保障外,没有其他任何相应的职业保障,比如人身保险等等,只有更好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进一步地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也避免人才的不断流失。
    综上所述,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