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法援动态 > 法援公告 >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24 09:11:00  浏览量:
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近日,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下发了《山东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确保我市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窗口规范化建设期限
按照省中心《通知》要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确保在2-3年内完成,促进法律援助机构软硬件建设和文明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二、示范窗口申报要求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逐条对照《标准》规定,立即对本单位的“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情况进行自查。
(一)经自查,认为“示范窗口”在人员数量、临街落地情况、办公面积等各方面已达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应抓紧组织申报,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中心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展示便民服务窗口的门牌设计、临街落地、大厅面貌、区域划分等情况的相关照片一式二份;
2.《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申报表》及自查报告各一式二份。
(二)经自查,认为“示范窗口”建设情况接近《标准》规定条件,但相关硬件或者软件设施尚不完备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完善,并在经整改完善达到《标准》规定后,及时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中心。
(三)经自查,认为“示范窗口”建设即使经过整改,短期内仍不能达到《标准》规定条件的,要积极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反映情况,争得领导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列出时间表,确保在2年内建设达标。
三、评选及考核要求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申报材料经市中心审查合格后,向省中心申报。省中心于每年年底开展一次评选活动,经省中心验收合格的,由省司法厅统一授予“省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称号和标牌。省中心每两年对“省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单位进行一次复验,经复验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称号。
从今年开始,省、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每年把“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项目,计入年终考评成绩。
《山东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标准》和《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申报表》,可在“聊城法律援助网公告栏”或“中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下载。
联系人:许尚俊
联系电话:6979116.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Files/附件1:山东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标准.doc
Files/附件2: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申报表.doc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