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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02 16:30:00  浏览量:
关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
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鲁司【2007】74号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城镇新兴产业工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一)农民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二)农民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的;(三)农民工其他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由对受诉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优先使用调解手段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探索建立农民工维权案件联合调解机制,将行政调解与援助律师的调解相结合,提高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三、对于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协助劳动仲裁员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协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动员申诉人撤诉。
    四、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中心介绍信》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涉案企业资质证明、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工资保证金、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的(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除外),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免收其查档及复印费用。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点,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本《意见》“一”中(一)、(二)类案件,不再审查农民工经济困难条件。对于其他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扩大援助范围,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建立健全值班、接待制度,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程序的“绿色通道”。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减免法律服务费。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联络协调职责,制定并完善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衔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部门要定期召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聊  城  市  司  法  局
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聊 城 市 建 设 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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