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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09 16:32:00  浏览量:
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意见》。根据司法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要求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的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各地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具体包括: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全省办案数量要突破3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将法律援助覆盖面由12%(1200万人)扩大到15%(1500万人),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研究残疾人、老年人、低收入群体、失业工人、农民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将涉及教育、就业、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的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渠道。实施法律援助“1+1”工程,依托司法所,一乡(镇、街办)建立一个工作站,一村(居)设立一名信息员,力争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覆盖面达到95%,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与工、青、妇、老龄委、残联、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上述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暂时没条件的要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公民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开展网上受理申请。
(四)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接待咨询、来访、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来访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做好具体申请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主动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职责范围的,应指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对疑难问题实行预约解答。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于突发事件或较重大的群体纠纷事件,以及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先予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六)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开展协作,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七)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事项为诉讼案件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八)实行调解优先的援助方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影响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的规定,向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发放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及时征求受援人、法院、检察院、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意见,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采取巡回检查、跟踪回访、旁听庭审、成立法律援助监督团等形式,强化办案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健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实行等级评价制度,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征询受援人意见,做好受援人跟踪回访工作,接受受援人监督。要设立投诉电话,公开投诉邮箱,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厅投诉电话:0531—82923090,投诉邮箱:82923090@163.com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市司法局要认真领会《实施意见》精神,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和部署,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主题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实施意见》和本地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全面抓好落实工作。要在活动过程中认真查找为群众服务的差距,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努力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省厅将适时对各地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组织对所属地区的检查工作,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三)总结表彰阶段。各市司法局要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并向省厅提交书面报告。及时推广活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工作长效机制。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司法部和省厅将进行通报表彰。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是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也是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好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周密部署,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精心组织,务求时效。要把开展主题活动与落实中央提出的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结合起来,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帮千企走千村(社区)访万户,服务‘三保’任务”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确保主题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针对不同情况,鼓励和支持各地在开展主题活动的具体方式方法上因地制宜地做出安排。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主题活动按照省厅统一要求扎实推进。要强化创新意识,坚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下大力气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出新措施,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主题活动成效,防止搞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开展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舆论阵地,及时报道主题活动的新进展、好做法和取得的实际成效,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及时搜集汇总活动进展情况,定期交流上报活动信息和经验。要善于发现典型,着力培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并通过各种形式推广交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
(四)加强保障,提升能力。要以开展主题活动为契机,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活动情况,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把这项惠及广大困难群众的工作做好做实。要紧紧抓住当前国家扩大内需的有力契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需求量以及办案成本等,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加快改善法律援助基础设施,为落实十项便民措施提供必要保障。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把主题活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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